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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古诗

《法律的古诗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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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的古诗

1、一个人有所不足,就要自欺欺人。一句谎言说过三次就自己也信以为真的。

2、灵魂的美恶,不体现在肉体上。

3、虽然岁月如流,什么都会过去,但总有些东西,发生了就不能抹杀。

4、过自己想要的生活不是自私,要求别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才是。

5、美丽的东西有了过失,要不分青红青红皂白地原谅它;丑陋的东西,要不顾良心地鄙视它。

6、真相很少纯粹,也决不简单。

7、深思熟虑的结果往往就是说不清楚。

8、钢琴上贴着一条告示:请不要枪杀钢琴师,他已经尽力了。

9、井底之蛙也拥有一片天空。

10、杨绛,1911年7月17日生于北京,本名杨季康,江苏无锡人,中国著名的作家,戏剧家、翻译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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